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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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42批)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2023年10月18日,莒南县2023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莒南县2023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3〕96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7.1473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南、东、北、西至吉隆花园东社区(东良店村)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东社区(东良店村)。

地块2范围:南、东、北、西至温泉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

地块3范围:南、东、北、西至温泉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

地块4范围:南、东、北、西至温泉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

地块5范围:南至万家扁山村农村宅基地,东至彭家扁山村、李家扁山村、万家扁山村农村宅基地,北、西至彭家扁山村农村宅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彭家扁山村、李家扁山村、万家扁山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莒南县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其他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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