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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莒南县隆山路(南三路至G518)南延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莒南县隆山路(南三路至G518)南延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184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4.874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北至兴隆店子村旱地,西至兴隆店子村旱地、果园,南至兴隆店子村果园,东至兴隆店子村旱地、果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兴隆店子村。
地块2范围:北至兴隆店子村旱地,西至兴隆店子村旱地,南至兴隆店子村果园,东至兴隆店子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兴隆店子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十字路街道兴隆店子村,总面积3.9046公顷,其中:农用地3.7988公顷(耕地0.9252公顷)、建设用地0.1058公顷,拟用于莒南县隆山路(南三路至G518)南延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于十字路街道兴隆店子村,总面积0.9701公顷,其中:农用地0.9701公顷(耕地0.386公顷),拟用于莒南县隆山路(南三路至G518)南延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莒南县隆山路(南三路至G518)南延工程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