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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1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2016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6〕909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0.0396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莒南经济开发区孙家钓鱼台村,总面积22444平方米(水浇地8080平方米、有林地947平方米、其他林地794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547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二:位于莒南经济开发区石门亭村,总面积12481平方米(水浇地12359平方米、沟渠115平方米、农村道路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三:位于莒南经济开发区石门亭村,总面积13733平方米(水浇地10092平方米、有林地2423平方米、农村道路121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四:位于莒南经济开发区孙家怪草村,总面积22800平方米(水浇地19169平方米、其他园地2592平方米、农村道路103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五:位于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总面积4962平方米(建制镇496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六:位于十字路街道彭家扁山村,总面积23976平方米(水浇地23969平方米、其他草地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上述宗地一至六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