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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6〕519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2.9123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十字路街道,G9路以东,十泉路以南,总面积30882平方米(旱地23194平方米、农村道路1527平方米、建制镇6161平方米),涉及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30744平方米、朝阳社区138平方米。用途为科教用地。
宗地二:位于莒南临港产业园,总面积56835平方米(旱地35415平方米、坑塘水面1716平方米、其他林地10994平方米、沟渠1094平方米、田坎7616平方米),涉及莒南临港产业园大派庄村43484平方米、东川村13351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三:位于洙边镇,总面积10727平方米(旱地10137平方米、农村道路590平方米),涉及洙边镇西书院村。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四:位于洙边镇,总面积17973平方米(旱地17616平方米,农村道路357平方米),涉及洙边镇北龙掌村。用途为工业用地。
宗地五:位于洙边镇,总面积12706平方米(村庄),涉及洙边镇西书院村2948平方米、崖子村975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上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