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根据莒南县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莒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范围:北至开发区钓鱼台居委和银河居委水浇地,东至大西环路,南至储备地和淮海路,西至钓鱼台居委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钓鱼台居、银河居。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莒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0月15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