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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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北、西、南、东至板泉镇武阳新村(唐家武阳村)地;面积:0.2362公顷,其中:农用地0.2362公顷(耕地0.2147公顷、林地0.021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板泉镇武阳新村(唐家武阳村)。

地块2:北、西、南、东至十字路街道官庄村(官庄居)地;面积:0.1185公顷,其中:农用地0.1185公顷(耕地0.118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官庄村(官庄居)。

地块3:北、西、南、东至坊前镇相邸村(王家相邸村)地;面积:0.0909公顷,其中:农用地0.0909公顷(林地0.08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前镇相邸村(王家相邸村)。

地块4:北、西、南、东至十字路街道赵家河子村地;面积:5.3355公顷,其中:农用地5.3355公顷(林地5.2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赵家河子村。

地块5:北至岭泉镇西岭泉村地,西、东至岭泉镇西岭泉村、十字路街道永和村(鲍家村)地,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面积:5.1642公顷,其中:农用地3.9240公顷(耕地0.9708公顷、园地0.4511公顷、林地1.1956公顷、其他农用地1.3065公顷),建设用地1.240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岭泉镇西岭泉村、十字路街道永和村(鲍家村)。

地块6:北、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西、东至十字路街道永和村(孙家怪草村)地;面积:1.6246公顷,其中:农用地1.6246公顷(耕地0.7847公顷、园地0.0552公顷、林地0.0896公顷、草地0.1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545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永和村(孙家怪草村)。

地块7:北至岭泉镇化家村地,西、东至十字路街道永和村(孙家怪草村、鲍家村)、岭泉镇化家村地,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面积:2.6413公顷,其中:农用地2.6413公顷(耕地1.8219公顷、林地0.0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814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永和村(孙家怪草村、鲍家村)、岭泉镇化家村。

地块8:北、东至石莲子镇莲水湾村(石莲子村)、汀河村(卞家汀河村)地,西至石莲子镇莲水湾村(石莲子村)地,南至石莲子镇莲水湾村(石莲子村)、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面积:3.7602公顷,其中:农用地3.7371公顷(耕地2.4017公顷、园地0.0013公顷、林地0.2124公顷、其他农用地1.1217公顷),建设用地0.023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莲子镇莲水湾村(石莲子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地块3拟用于临沂市罗西-团林高压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配套分输站、截断阀室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地块4拟用于莒南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地块5拟用于北二路至S314省道连接线建设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6、地块7拟用于淮海西路至S314省道连接线建设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8拟用于莒南县良沂路(X008线)改线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及板泉镇、坊前镇、岭泉镇、石莲子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5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莒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三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9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4.5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莒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莒南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莒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0539-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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