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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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莒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北、西至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钓鱼台居)地、南至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钓鱼台居)、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东至十字路街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钓鱼台居)。

地块2范围:北、西、南至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西关居委)地、东至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西关居委)、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西关居委)。

地块3范围:北、西、东至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地、南至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石门亭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石门亭村)。

地块4范围:北至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西、南至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地、东至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吉隆花园社区(银河居)。

地块5范围:北、西至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南、东至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朝阳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朝阳村。

地块6范围:北至坊前镇临港村(莫家龙头、于家龙头、东川村)地、西至坊前镇临港村(莫家龙头、于家龙头)地、南至坊前镇临港村(于家龙头、东川村)地、东至坊前镇临港村(东川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前镇临港村(莫家龙头、于家龙头、东川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碧海无菌灌装设备、智能包装设备及无菌流体工程装备制造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2拟用于玉皇粮油花生物流交易中心及粮油产品升级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3拟用于临沂龙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4拟用于临沂胜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5拟用于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地块6拟用于10万吨/年废旧锂电池清洁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以上地块土地位于成片开发方案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鲁政土字〔2022〕335号),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十字路街道拟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莒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两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莒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莒南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0539-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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