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山东美清生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山东达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山东美清生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复合碳源、10万吨乙酸钠、8万吨高效絮凝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与工业五路交汇南100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310-371327-04-01-144636号予以备案。项目以三水乙酸钠、无水乙酸钠、液体聚合氯化铝、固体聚合氯化铝、液体聚合硫酸铁、聚丙烯酰胺阴离子纯品晶体、工业盐等为原料,主要工艺包括投料、搅拌等,建成投产后将形成年产15万吨复合碳源、10万吨乙酸钠、8万吨高效絮凝剂的生产规模。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投料搅拌废气、储罐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过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投料搅拌粉尘、装袋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甲醇、乙二醇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粉尘和VOCs等,通过采取车间阻挡及强制通风等措施等措施。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VOCs厂内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甲醇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清洗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