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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嘉铭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山东蒙东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临沂市嘉铭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铸造覆膜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大汪崖西南约140m,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107-371327-04-01-911536号予以备案。项目以铸造旧砂、石英砂、陶粒砂、酚醛树脂、乌洛托品、硬脂酸钙等为主要原料建设处理车间(3条砂处理线)、再生车间(6条砂处理线)、覆膜车间(4条覆膜线)。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0万吨铸造覆膜砂的生产规模。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烘干炉废气(颗粒物、SO2、NOX)采用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3处砂处理废气(颗粒物)分别采用各自的集气罩或密闭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3处焙烧炉废气(颗粒物、SO2、NOX、甲醛、酚类)采用各自的密闭收集措施+旋风除尘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UV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箱处理后由各自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3处再生线废气(颗粒物)采用各自的密闭收集措施+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2处加热炉废气(颗粒物、SO2、NOX)采用各自的密闭收集措施+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2处混砂废气(颗粒物、甲醛、酚类、氨、臭气浓度)采用各自的密闭收集措施+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箱+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各自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2处覆膜线废气(颗粒物)采用各自的密闭收集措施+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砂处理、废砂再生污染物排放限值、《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SO2、NOX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甲醛和酚类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氨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氨、甲醛、酚类、SO2、NOX和颗粒物,应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中颗粒物、SO2、NOX、酚类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甲醛、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项目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