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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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南县友园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县友园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莒南县友园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后柴沟村东390m处,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201-371327-07-02-525816号予以备案。该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拆除现有1台5t电炉,新建1台3t电炉,造型工序仍采用V法石英砂;新建1个生产车间,并新上1台2t电炉及铸造配套设施,造型工序采用改性水玻璃砂;刷漆工序80%的成品采用油性漆、20%采用水性漆。改建后铸造产能不变,仍为2万吨/年。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原有车间维持环保现状,未发生改变,仍按原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执行。项目刷漆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RCO装置)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新增车间熔炼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1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车间造型废气、清砂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砂处理粉尘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收集后经1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车间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车间抛丸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收集后经1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二甲苯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2新建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VOCs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总体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未收集的熔炼粉尘、造型废气、清砂粉尘、砂处理粉尘、浇注废气、刷漆废气。应采取车间阻挡、洒水抑尘及物料密闭输送等措施。颗粒物、酚类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甲醛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二甲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颗粒物及VOCs(参照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要求。

2、该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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