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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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38岚罗高速相沟连接线(西环路南延)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莒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38岚罗高速相沟连接线(西环路南延)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起点位于莒南县相沟镇三义社区南侧县道X013老路上,沿老路两侧加宽改造,向南穿过相沟镇大街后,与县道X040平面交叉,继续向南1.6km与S38岚罗高速相沟出口平面交叉,即为项目终点,路线全长6.254km,包括主线4.994km(桩号:K6+500-K11+494),支线1.26km(桩号:ZK4+970-ZK6+230)。在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采用电力供暖。严格落实分段施工、湿法作业,配备洒水车、挡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采取密闭运输、遮盖、围挡、喷淋、运输车辆清洗等方式,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堆放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国五及以上标准或者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等运输车辆。

2、该项目废水主要是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冲洗产生的污水。施工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依托社会维修站进行维修;施工营地内设置集中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冲洗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在营地内采用防渗旱厕,与当地农户协商及时清理全部用作农肥。

该项目运营期工程沿线无服务区、养护区、收费站等设施,运营

期间不安排工作人员,无废水产生。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采用低噪声沥青路面。结合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和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对线路两侧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对运营期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4、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全部进行回收填筑路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依托沿线环卫部门处置。

该项目运营期工程沿线无服务区、养护区、收费站等设施,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汽车装载货物的撒落物和汽车轮胎携带的泥沙,由道路清洁人员及时清扫,统一收集后运往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5、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优化项目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沿线居民集中区的路由和施工方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控制永久占地面积,优化临时施工场地选址,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沿线站场等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完善公路周围绿化设计。同时结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不设置集中沥青搅拌站和混凝土拌合场,沥青、混凝土拌合均依托现有设施,现场只进行路面铺设。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和执行地表水三类及以上标准的河流等环境敏感路段的桥梁和路基须设置加固防撞护栏、防侧翻设施等,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水池、危险品车辆限速标志和警示牌、监视系统和通信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道路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通行车辆管理和收集系统、事故水池、防撞设施的日常巡视、维护,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水体,防止运输危险品车辆突发事故对水体的污染。特别注意饮用水源地及其汇水区域风险防范,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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