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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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恒茂源塑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及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山东恒茂源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山东恒茂源塑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及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县岭泉镇后柴沟村东侧,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4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111-371327-04-01-446021号予以备案。项目以废塑料桶、废塑料托盘、洁净废塑料、色母、原生聚乙烯颗粒、原生聚丙烯颗粒等为原料,建设塑料桶生产线24条、塑料托盘生产线8条、金属托盘生产线3条,全面建成后可形成年产6000吨原生料塑料桶、4000吨再生料塑料桶、6000吨原生料塑料托盘、4000吨再生料塑料托盘、12000吨金属托盘的生产规模。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熔融挤出和造粒废气、滤网再生和真空泵废气、塑料桶吹塑废气、塑料托盘吹塑、注塑废气分别经半密闭式集气罩或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塔+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的排气筒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081.6-2018)表1第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为各生产线未收集的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等,通过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污泥及时清运,厂区周围种植杨、槐等高大树种形成多层防护林带等措施。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标准;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

2、项目废水主要为破碎废水、清洗废水、脱水废水、水喷淋塔废水、真空泵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破碎废水、清洗废水、脱水废水、水喷淋塔废水、真空泵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经市政管网排入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及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全盐量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表2标准要求。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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