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朗读

关于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亿支 丁腈乳胶手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亿支丁腈乳胶手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山东天元天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院内,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105-371327-04-01-660113号予以备案,项目主要以丁腈胶乳、氢氧化钾、硫磺、硝酸、氢氧化钠、氯水等为原料,建设8条丁腈手套生产线,建成后可年产30亿只丁腈手套。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酸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根30m高排气筒排放;烘胶废气、硫化废气(VOCs、丙烯腈、臭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水喷淋塔+气液分离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30m高排气筒排放;氯洗废气(Cl2、HCl)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碱喷淋塔处理后由2根30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H2S、NH3、臭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由生物滤池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NOx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标准要求;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丙烯腈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Cl2、HCl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丙烯腈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H2S、NH3、臭气排放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应采取加强车间清扫和通风等措施,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要求;厂界氯气、NOx、丙烯、腈、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界硫化氢、氨气、臭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要求。

2、项目场区排水系统应设计生活、生产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拟建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到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标准要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全盐量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表2标准要求及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