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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进行明确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卫计局 打印

尊敬的刘景祥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2015年12月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优良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联系电话:0539-7222711

 莒南县卫计局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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