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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言堂等四人提出的关于《关于规划养殖小区的议案》收悉。收到议案后,对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现说明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
1、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4、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综上,符合以上要求的规范化养殖小区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无需土地指标,但需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39-721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