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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房屋灭失的《房屋查询信息证明》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编码:371017004000 |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屋查询信息证明》,证明房屋已灭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