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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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来源:莒南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打印

证明事

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

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370000102001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部委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地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流程: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申请

所需材料: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5.人员情况




2.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动物经隔离检疫、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经指定通道进入。”第三十三条:“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3.【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实行输出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引进的许可370190013000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

营业执照

1.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370000102001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部委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管理部门

办理流程:提交办理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

所需材料: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

免疫证明

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牧兽医部门

办理地点:各乡镇防疫检疫所

办理流程:畜禽经强制免疫后,发放免疫证明

所需材料:疫苗注射登记表或疫苗购买单据


4

检验检测报告

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实验室

办理地点: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办理流程:采样,送检,出具检测报告

所需材料:采样单、样品




2.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文件】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跨省处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附符合该实验室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三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检测机构


5

学历证明

1.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教育部门

办理地点:相关专业院校

办理流程:参加国家教育部门考试获得

所需材料:升学考试


6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1.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办理地点: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办理流程:提交相关鉴定材料,参加技能比赛或考试

所需材料:鉴定申请表、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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