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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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

1、信息公开372020309000

2、水产苗种产地检疫370120327000

3、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4、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5、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7

6、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371020305000

7、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8、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9、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371020304000

10、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70120017000

11、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2、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13、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5、《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9、《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六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1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当事人提供,无法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2

营业执照

1、信息公开372020309000

2、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1

3、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371020305000

4、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7

5、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6、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7、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371020304000

8、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70120020000

9、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70120017000

10、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1、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6、《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8、《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六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9、《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10、《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3

蚕种检疫检验报告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370120032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5 第 45 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

一、办理单位、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1、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北路21号山东省蚕业研究所院内;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电话0535-6527628。

2、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775号;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电话0536-3253319;15098189608。

二、办理所需材料:蚕种样品,样品检验委托单。

三、办理流程:填写样品检验委托单-送样(寄样)或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领取(邮寄)检验报告。


4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371020295000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或具有相应

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

程咨询机构

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委托第三方编制


5

健康状况

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

渔业船员到相关医院体检;将医院签章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提交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构。


6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渔业船员到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参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7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370000062005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公布)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现场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

2.网上办理: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农业农村厅分厅


8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1、、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2、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371020305000

3、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7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

申请人到所属渔业组织开具


9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2、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371020305000

3、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7渔业船4、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5、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6、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交通部门或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到发证机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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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371020305000

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7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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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371020305000

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

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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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主管部门

1.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通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船网工具指

标申请。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

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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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

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371020305000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主管部门

1.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通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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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所属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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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所属的渔业船舶由渔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拆解、销毁或处理后,由监督单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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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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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交通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到发证机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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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

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开具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拆解渔船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开具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渔船灭失的,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开具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因许可证过期、更新改造渔船等其他原因申请注销捕捞许可证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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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所属渔业船舶灭失的,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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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1、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877

2、县(市、区)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7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购置/购置并制造渔业船舶时,持申领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关材料,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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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及营业证照)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371020304000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六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渔业主管部门及

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由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主要为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以及营业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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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利用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所有权证明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371020304000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当事人提供,无法提供的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明,如果是租赁,则出具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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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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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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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农业农村部、海关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农业农村部、海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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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27

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28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境外登记机关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境外登记机关申请开具


29

农业农村部批准租进证明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农业农村部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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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明

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兽医部门

办事地点:莒南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办结

所需材料: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可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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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明

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教育部门

出具本人学历、职称证书,无法提供的由毕业院校出具学历证明或人社部门出具职称证明。

可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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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由当事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可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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