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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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学技术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来源:县科学技术局 打印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证书等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6006

2.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3700000706003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4.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3700000706001

1.【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0〕32号)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科协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建立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指导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和绩效评价工作;审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审议院士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八条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承建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等内容;(二)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计划等材料;(三)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四)其他相关材料。

3.【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七条“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民政部门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事业单位自持有,尚未取得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营业执照由企业等自持有,尚未取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民办非企业证书由民办非企业自持有,尚未取得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出具。


2

海外院士证书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3700000706003

【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0〕32号)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建立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指导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和绩效评价工作;审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审议院士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承建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等内容;(二)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计划等材料;(三)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四)其他相关材料。

获得省委组织部承认的海外最高学术机构

由海外院士本人提供。


3

专利所有权证明、专利申请权证书、软件著作所有权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植物新品种证明等其他知识产权证书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2.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3700000706001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3700000706006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2.【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3.【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持有人(单位)自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时持有。


4

身份证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6006

【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各县级公安局

由申请人本人自持有,需变更或补办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5

中标通知书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6006

【法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采购实施部门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通知,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6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6006

【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性文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

依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由商务部门出具。


7

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近三年度研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8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

【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9

孵化场地证明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3700000706001

【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七条“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当地房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 号)有关规定,申报机构需提供房产证、孵化场地平面图;若申报机构租赁的孵化场地,还需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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