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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371075004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2.【部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
公安机关 |
本人持身份证即可办理 |
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利用档案馆档案时需提供身份证做为合法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