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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公安部门 |
持身份证等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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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公安部门;(被)继承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 |
1、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咨询办理见证继承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2、持相关材料到(被)继承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