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朗读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

涉及事项

政务服务部门

法律依据

1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

(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

(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 号,2009 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第五条(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3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

(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

(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

居住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 号,2009 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

健康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6

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7

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 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3次修改)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8

考核合格证

专项计量授权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修改)第五条(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9

资格(职称)

证书

药品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

(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

(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公司(企业)登记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11

水质检测报告

取水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司(企业)登记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13

房屋产权证明

公司(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14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15

土地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

土地证明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17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8

身份证明

资格证书

资质证明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五)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19

身份证明、户口簿

渔业捕捞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20

身份证;培训证明;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21

资格证明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申请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场地及检验仪器、蚕种生产等基本情况,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等。

(三)申请者承诺报告。承诺内容主要包括:1.所生产蚕种均为通过审定的品种;2.如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必为已经品种权人同意或转让授权;3.如生产转基因品种蚕种,必为已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4.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注明期限);5.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可查询信息。

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2)。

(二)申请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场所、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者承诺报告。承诺内容主要包括:1.所经营的蚕种均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2.设施设备等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注明期限)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可查询信息。”

22

资格证明;产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3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4

兽医资格证;健康体检证明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执业兽医备案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25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林地权属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6

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明;身份证

林木采许可证核发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7

资格证明;土地权属或使用证明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七)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28

场所产权证明

动物诊疗证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9

培训证明和有效健康证明

生鲜乳收购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30

押运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生鲜乳准运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31

房屋产权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32

资格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33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2。”

34

产权证明;职业资格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5

捐赠协议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6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7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可行性报告;

(四)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9

验资证明、评估报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0

聘用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41

学历证明(毕业证)

护士执业注册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42

法人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和专业履历;资格(职称)证书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六)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43

资格(职称)证书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2。”

护士执业注册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44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45

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涉路施工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46

身份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48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负责人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49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身份证明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50

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

51

资金证明文件;产权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2

场地证明

营业性演出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53

资金信用证明;产权证明:身份证明;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54

资产证明文件;资格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5

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文件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6

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教学车辆购置证明;职称证明;营业执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57

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考试合格证明;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58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