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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实习鉴定意见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
办理地点: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所需材料:个人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
2 |
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 所需材料: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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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 所需材料: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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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意接收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证明。 所需材料: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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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证明。 所需材料: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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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历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申请人毕业院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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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原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原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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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
办理地点: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出具的职业身份证明 所需材料: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