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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单位 |
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备注 |
一 |
公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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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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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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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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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
每副 |
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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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
每面 |
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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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每副 |
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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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副 |
反光70元,不反光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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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号牌 |
每张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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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放大号 |
每车 |
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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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每个 |
1元(单独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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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号牌架 |
每只 |
铁质5元,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
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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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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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每本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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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每证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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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驾驶证工本费 |
每证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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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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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每证 |
10元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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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每证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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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土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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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复垦费 |
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32号,临国土资发[2009]134号,鲁财综[2014]75号 |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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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闲置费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0]67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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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不动产登记费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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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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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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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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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
每证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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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⑴基本农田的 |
每亩 |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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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一般耕地 |
每亩 |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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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房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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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污水处理费 |
每立方米 |
莒南价字[201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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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生活用水 |
每立方米 |
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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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 |
每立方米 |
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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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居民用水 |
每立方米 |
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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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行业用水 |
每立方米 |
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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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水自备水源(居民生活用水) |
每立方米 |
0.85元 |
限事业单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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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下水自备水源(非居民用水) |
每立方米 |
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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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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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鲁建城字[20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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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城市道路占道费(施工占道) |
每平方米每昼夜 |
占人行道0.3元,占用车行道0.5元 |
鲁价涉发[1994]185号 |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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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水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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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土保持补偿费 |
见文件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价费发〔2017〕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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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见文件 |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452号,鲁渔管字[1989]第5号,鲁价费发[2010]18号,鲁财综[2014]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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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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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鲁价费发[2006]220号,临价费发[2007]108号,鲁财综[2014]75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临价费发[2016]134号,临财非税[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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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6级以上 |
每平方米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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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6B级 |
每平方米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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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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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诉讼费 |
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高法[200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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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环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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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排污收费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鲁价费发[20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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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