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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财政厅部署要求,现将我县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10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0元。
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及以上的建筑由现行每平方米3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两层以下的建筑由现行每平方米4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
对列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普通仓库和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临政办字《2018》4号、临政办字【2021】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