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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决定阶段性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电价政策

(一)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二、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三)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主动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积极推进按自然月抄表,及时将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应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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