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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其中销售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用户每千瓦时降低3.33分(含税,下同)、1-10千伏用户降低3.20分、35千伏及以上用户降低3.08分;输配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用户降低3.13分、1-10千伏用户降低3.01分、35千伏及以上用户降低2.89分。其余用电类别电价不做调整。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转供电单位,应于7月1日起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全省继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输配电价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