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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血液辐照价格的函》(鲁卫财函〔2024〕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应医疗机构要求供应经辐照的血液,可以在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辐照费。其中,辐照全血(200ml)、成分血(200ml全血制备)、单采血小板每单位(血小板计数≧2.5×10 )分别加收 45 元。
小包装辐照血的辐照费按上述价格等比例折算。
二、提供血液辐照服务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需求进行,不得强行辐照、强制供应。
三、上述规定自202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7 年2 月 28 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