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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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省国资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稳中求进、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8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决定改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办法,简化收费结构,降低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单位可在本通知规定费率以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简化收费项目,将现行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竞价佣金等收费项目统一整合为基础服务费,提高交易收费透明度。

三、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等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文件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一)产权转让

1.协议成交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万元)

费率

收费对象

基础服务费

转让

底价

10000以下(含)

0.1%

转让方及受让方

10000-50000(含)

0.08%

50000以上

0.05%

2.竞价成交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万元)

费率

收费对象

基础服务费

转让底价

参照协议成交收取

转让方

溢价金额

500以下(含)

5%

500-2000(含)

4%

2000-10000(含)

3%

10000-50000(含)

2%

50000以上

1%

转让底价

500以下(含)

3%

受让方

500-2000(含)

2%

2000-10000(含)

1%

10000-50000(含)

0.5%

50000以上

0.2%

溢价金额=成交金额-转让底价。

(二)企业增资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万元)

费率

收费对象

基础服务费

募集资金

10000以下(含)

0.1%

增资人及投资人

10000-50000(含)

0.08%

50000以上

0.05%

(三)资产转让

1.协议成交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万元)

费率

收费对象

基础服务费

转让

底价

10000以下(含)

0.1%

转让方及受让方

10000-50000(含)

0.08%

50000以上

0.05%

2.竞价成交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万元)

费率

收费对象

基础服务费

转让底价

参照协议成交收取

转让方

溢价金额

500以下(含)

5%

500-2000(含)

4%

2000-10000(含)

3%

10000-50000(含)

2%

50000以上

1%

转让底价

500以下(含)

3%

受让方

500-2000(含)

2%

2000-10000(含)

1%

10000-50000(含)

0.5%

50000以上

0.2%

溢价金额=成交金额-转让底价。

二、有关说明

(一)本收费标准仅针对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的,国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三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不含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的涉诉、抵债、罚没资产等其他交易业务。

(二)基础服务包括材料审核、信息披露、意向登记、促进成交、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及出具凭证和提供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等。

(三)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收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向交易双方分档递减累加收取基础服务费。项目未成交,不收取基础服务费。项目竞价成交但未产生溢价的,按协议成交方式计费。

(四)上述产权交易业务中涉及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除基础服务之外的其他综合配套服务,由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综合配套服务包括提供个性化专业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融资服务及其他交易综合配套服务等。

(五)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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