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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租车经营单位及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调整程序,经县政府十八届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莒南县巡游出租汽车
二、运价标准及相关收费政策
(一)基本租费。起步价执行5元/2公里。
2公里以后运价实行分档递增,2-5公里(含5公里)运价执行1.50元/公里;5-30公里(含30公里)运价执行2.25元/公里;30公里以上运价执行3.00元/公里。
2公里以上每200米计费(跳表)一次,不足200米按200米计。
(二)夜间收费标准。在22:00(含22:00)至次日5:00以内(不含5:00)租用时:起步价不变,2公里以上加收20%的加班费,即2-5公里(包含5公里)运价执行1.80元/公里;5-30公里(包含30公里)运价执行2.70元/公里;30公里以上运价执行3.60元/公里。
(三)等待费。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车辆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同时开始计时收取等待费,前5分钟内免费,超过5分钟(含5分钟)为0.30元/分钟,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
(四)尾数取舍原则。终点结算时,合计尾数按照“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原则取舍。即:0.3元以下舍去,0.3元(含0.3元)至0.7元(含0.7元)按0.5元收取,0.7元以上按1元收取。
(五)过桥过路费等收费政策。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所需支付的停车服务费由乘客负担。出租汽车通过收费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出租汽车一律不得收取行李、包裹费。
三、工作要求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运价调整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做好计价器调校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出租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提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做好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出租车经营公司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确保出租车规范经营。
(二)各出租车业主要按规定、按时间要求对计价装置进行调校,不得私自拆装、调整,不得无故拒载、甩客;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签,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
四、执行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