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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减按每平方米0.1元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国库。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2021〕37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9月8日

(来源: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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