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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三、有关要求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送达至相关电力用户,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8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4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信息来源: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