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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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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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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 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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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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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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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 水 |
水利 工程 供水 |
省内跨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不跨市的省属水利工程、市辖区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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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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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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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 热 |
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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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
车辆 (船舶) 通行 服务费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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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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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闸桥)养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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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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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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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和道路 客运 价格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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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旅客基本服务收费,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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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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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价格 |
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城市公交含城际、城乡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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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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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 服务 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其中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和卸至停车场的货物看管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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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 育 |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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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等情况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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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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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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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 服务 |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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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省(部)属、市属、县属及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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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 住房及 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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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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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使用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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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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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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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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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泰山、三孔景区门票及其景区内索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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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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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养老服务 |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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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殡葬服务 |
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及公益性公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基本服务收费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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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 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农村产权交易、船舶交易等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海洋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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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公证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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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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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县”指县、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医疗服务价格由本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本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其中:跨县和市属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项目授权县人民政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暂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改革进程适时放开。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