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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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打印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单位

1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11 号修正)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1次

2

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1次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1次

4

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 号)第六条:“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组织实施。”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1次

5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

1.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2.道路客运场站安全生产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5%,抽查1-2次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1.重大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2.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3.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

全年抽查总数占许可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7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

更新采伐路树公路管理运营单位

1.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采伐;2.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补种。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代为补种。”

全年抽查总数占许可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8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资质保持情况、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第2号公布,2016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6.《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3月):“一、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集装箱船运输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二、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八、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不低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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