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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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1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抽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数量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1次

监督检查科及其他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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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普查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根据粮食流通工作形势,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为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临沂市分行联合发文,视情况组织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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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

1次

监督检查科及其他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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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1)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监督检查科及其他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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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1)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资格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

1次

监督检查科及其他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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