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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七十一条等。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至第十三条。
抽查对象: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抽查内容:商标侵权、商标代理、商标使用、商标许可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烟草商标使用、商标印制情况。
抽查方式:随机摇号
抽查频次:每年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