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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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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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等

抽查对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主管和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

抽查内容:1.广告内容表述情况。

2.广告含有禁止性内容情况。

3.广告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情况。

4.广告内容许可情况。

5.广告有关专利内容。

6.广告是否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情况。

7.广告可识别性情况。

8.违规发布处方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情况。

9.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违法情况。

10.违法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情况。

11.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违法情况。

12.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

13.在广告中违法声称“替代母乳”婴儿食品情况。

14.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违法情况。

15.发布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类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类广告、房地产广告、种子、种畜禽、种苗广告和种养殖广告情况。

16.虚假广告、发布登记、广告业务日常管理制度情况。

17.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18.互联网广告情况。

19.广告发布审查情况。

抽查方式:随机摇号

抽查频次:每年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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