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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等
抽查对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主管和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
抽查内容:1.广告内容表述情况。
2.广告含有禁止性内容情况。
3.广告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情况。
4.广告内容许可情况。
5.广告有关专利内容。
6.广告是否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情况。
7.广告可识别性情况。
8.违规发布处方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情况。
9.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违法情况。
10.违法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情况。
11.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违法情况。
12.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
13.在广告中违法声称“替代母乳”婴儿食品情况。
14.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违法情况。
15.发布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类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类广告、房地产广告、种子、种畜禽、种苗广告和种养殖广告情况。
16.虚假广告、发布登记、广告业务日常管理制度情况。
17.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18.互联网广告情况。
19.广告发布审查情况。
抽查方式:随机摇号
抽查频次:每年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