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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3.《山东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抽查对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抽查内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虚假宣传情形
抽查方式:随机摇号
抽查频次:每年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