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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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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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率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1

医疗机构

依法执业

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辖区内5%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局医政科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政府网站

公示

2

职业卫生

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辖区内疾控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政府网站

公示

3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辖区内5%的放射诊疗机构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政府网站

公示

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辖区内5%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和所有游泳场所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政府网站

公示

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通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辖区内所有城市集中供水、农村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和所有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政府网站

公示

6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卫生部令第22号通过,2001年1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辖区内所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政府网站

公示

7

学校卫生

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辖区内20%的中小学校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政府网站

公示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20%的公办托幼机构

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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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8

传染病防治

卫生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所有的二级以上医院和疾控中心、20%一级医院、4%其他医疗机构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生物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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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9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辖区内所有持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生产消毒企业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政府网站

公示

10

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

1.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各镇街卫生院

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巡查,查出“两非”非法行为

实地检查

每年1次

卫计综合执法大队

卫生监督所

政府网站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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