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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出结果公开方式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实地检查 |
15%,4次/年 |
农安办 |
1、县政府网站公示2、通报各相关乡镇3、公示栏公开 |
2 |
肥料监督抽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等 |
实地检查 |
5%,2-3次/年 |
执法大队 |
1、县政府网站公示2、市局文件通报3、公示栏公开 |
3 |
农药监督抽查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农业部令第9号,200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 |
实地检查 |
5%,3-5次/年 |
执法大队 |
1、县政府网站公示2、市局文件通报3、公示栏公开 |
4 |
种子监督抽查 |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第四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五十条“农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种子质量、标签、农作物品种审定或登记情况、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 |
实地检查 |
5%,3次/年 |
种子站 |
1、县政府网站公示 2、市局文件通报3、公示栏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