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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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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
(一)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每半年一次 |
县工商管理部门 |
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