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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 | 在我县备案且具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资质并在我市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 | 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行为是否合法守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5%,每年不少于2次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
2 |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 在我县备案且具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并在我市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 | 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行为是否合法守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30%,每年不少于1次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
3 | 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控制、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防护设备定点企业 | 生产安装质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20%,每年不少于1次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
防化设备定点企业 | 生产安装质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20%,每年不少于1次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 |||
4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 最近2年内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2次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
5 | 防空地下室监督检查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人防工程的单位 | 建设行为、实体质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低于3处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6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所有在建人防工程 | 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 实地检查 | 不少于全部检查对象的5%,每年不低于3次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
7 |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在建,已建人防工程 | 在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落实,已建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监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工程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 | 以送达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网站公开、宣传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