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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二十一条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监督检查;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 |
是否按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禁毒大队、派出所 |
民生警务平台 |
2 |
信息网络安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网安大队、派出所 |
民生警务平台 |
3 |
枪支安全管理 |
《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
枪支制造使用单位 |
枪支制造、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治安大队 |
民生警务平台 |
4 |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监管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8.1.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清晰,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达标、依法依规开展爆破作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治安大队 |
民生警务平台 |
6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
旅馆对旅客的如实登记情况,旅馆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治安大队 |
民生警务平台 |
6 |
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人防、物防、技防”的配备和建设是否能满足治安保卫工作需要 |
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
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
保安大队、派出所 |
民生警务平台 |
7 |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保安服务公司 |
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保安员着装是否规范。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保安大队 |
民生警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