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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 |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 书面 | 每年1次,抽查比例10% | 民管科及相关科室 | 出具年检 | |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聘用人员情况;(八)其他有关情况。 | 检查 | 情况通报 | |||||||
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 书面 | 每年1次,抽查比例10% | 民管科及相关科室 | 出具 | |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聘用人员情况;(八)其他有关情况。 | 检查 | 年检 | |||||||
情况 | |||||||||
通报 | |||||||||
3 | 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主席令第72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4、《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 养老机构 |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实地/书面检查 | 每年2次,抽查比例50% | 福利科及相关科室 | 出具年检情况通报 | |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 |||||||||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 |||||||||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4 |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 《殡葬管理条》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农村公益性公墓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2.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3.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符合要求。 | 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现场检查) | 每年1次,查比例20% | 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 | 出具年检情况通报 | |
5 | 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殡葬管理条》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 1.符合推进殡葬改革,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体系的规划布局要求;2.所用殡葬改革服务符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要求;3.有相应的殡葬管理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绿化及防止污染环境;5.有相应的档案管理资料和记录经验。 | 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现场检查) | 每年1次,抽查比例20% | 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 | 出具年检情况通报 | |
6 | 建设公墓审核 | 《殡葬管理条》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建设公墓审核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2.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3.公墓建设单位为殡葬事业单位,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 符合条件经过审核的(现场检查) | 每年1次,抽查比例20% | 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 | 出具年检情况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