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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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序号

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

对象

抽 查 内 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1

建筑业统计管理

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临沂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3]9号)第五条:建立建筑业统计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联合检查机制,经常性的联合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对经常出现统计数据瞒报,误报,漏报,不报年报或经常不报月报及上报质量经常出现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每年

1-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施工科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2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执法办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3

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建筑、市政施工施工现场及生产预拌混凝土等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每年

1-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执法办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勘察、设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勘察设计科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5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行为;检查交易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招标监督科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公系统”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查。

定期评估、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安全科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公系统”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9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安全科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有关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公系统”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1

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鲁劳社〔2004〕35号)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有关人员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从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公系统”进行动态核查等。的动态核查。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落实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从业活动是否符合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山东省或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4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质量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公系统”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5

预拌混凝土质量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5号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是否符合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质安站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6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的监督检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情况、墙材产品生产情况、重大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用项目实施的规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节能办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7

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检查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第四十四条: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实地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节能办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8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供热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安全培训、人员培训考核、服务、投诉处置情况;事故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及抢险抢修工作;供热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老旧管网改造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情况。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燃热办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19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以及设施设备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依法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每年

1-2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燃热办及相关科室

县政府网站、检查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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