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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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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计量纠纷他检定、测试任务。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的仲裁检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办理程序: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3、发出仲裁检定通知书,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4、计量检定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5、审核仲裁检定证书;6、通知仲裁检定结果。办理地点: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莒南县县城十泉东路64号)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救济途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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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 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2009年12月30日公布。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部门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2010年12月29日公布。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级省 级市级县级 |
办理程序:1、提交请求书;2、立案,请求合理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合理的,不予受理;3、达成协议的,制作处理决定书。未达到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办理地点:莒南县城嵋山路6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时限:4个月救济途径: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