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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乱收费行为、传销举报的奖励 |
3700000831008 |
行政奖励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十八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4.【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5.【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使用本办法。”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乱收费行为、传销举报的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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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全省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
3700000831009 |
行政奖励 |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县 |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奖励。 |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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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 |
3700000831010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县 |
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2.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奖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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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
对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励 |
3700000831011 |
行政奖励 |
1.【地方性法规】《null》(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专利行政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鲁知法字〔2018〕23号)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一)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初步证据;(二)举报案件属于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各级专利执法部门管辖范围;(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各级专利执法部门掌握;(四)举报的行为未经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五)提供了申报奖励的必要证明材料(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收款账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
县 |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假冒专利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组织开展假冒专利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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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
3700000831012 |
行政奖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2.【null】《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4.【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
县 |
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开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奖励。 |
1.【部委规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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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工作 |
对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3700000831013 |
行政奖励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2010年5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号)第二条:“山东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对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条:“省政府设立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县 |
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对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评审相关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奖励评审相关工作。 |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号)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他人骗取山东省专利奖,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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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奖励 |
3700000872001 |
行政奖励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4.【部委文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第一款:“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 5.【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六十条:“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 |
县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经县级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公开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 2.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 |
1.【部委文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