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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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来源: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动产抵押登记

3700000731008

行政确认

1.【法律】《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部委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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