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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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来源: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

3700002031050

公共服务

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6.【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

7.【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8.【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三条。

9.【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理投诉举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

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价格法律政策宣传活动

3700002031051

公共服务

1.【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5月,中办发〔2017〕31号)

2.【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

3.【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2006年1月发改价检〔2006〕138号)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价格服务进万家”、“价格法、反垄断法实施周年纪念日”等活动,以及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知识,服务群众价格需求。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

3700002031052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公示规范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3700002031053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2010年5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3.【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山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15〕40号):“二、主要任务……(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驱动发展……3.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维权援助网络17市全覆盖。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诚信评级体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专业支撑”。

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null》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3700002031054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3.【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完善国家区域专利信息服务(济南)中心和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基地。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强化专利对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引领支撑,推动重点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培育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

4.【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山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0号):“二、主要任务……(四)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2.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济南)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建设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信息于一体的综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备、共享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与法律、经济、科技、产业运行等各类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和综合运用。”。

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null》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3700002031055

公共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3.【null】《null》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1.【null】《null》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3700002031056

公共服务

1.【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7号)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普及计量知识。

1.【null】《null》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

3700002031057

公共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2.【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4.4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3700002031061

公共服务

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2.【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

4.【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政字〔2018〕125号)

5.【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6.【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7号)

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3700002031064

公共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委托,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公开特种设备信息

特种设备信息查询

3700002031067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信息查询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拟订全省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质量月活动

3700002031070

公共服务

1.【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第八条 第一款:“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大力宣传普及质量基础知识、质量工作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质量文化建设先进典型。”

质量月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3700002031071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十四条:“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第十六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实施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3700002031073

公共服务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31079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公开市场监管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3700002031081

公共服务

1.【法律】《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按职责分工对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职责分工对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

1.【法律】《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

价格投诉调解

3700002031082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价格投诉纠纷的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调解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调解程序。

1.【null】《null》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3700002031083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规范性文件】《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参与调查食品安全相关事故

对公安机关商请事项提供协助

3700002031098

公共服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2.【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5年12月22日食药监稽〔2015〕271号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涉案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依法依规对公安机关商请事项提供协助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公安机关商请,依法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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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7200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n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县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做好本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null】《null》(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不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移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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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3700002072002

公共服务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2.【法律】《“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四)加强全过程监管。4.加强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专栏4 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能力提升项目。(二)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宣传站和科普知识库建设,充实宣传力量,推广&lsquo;两微一端&rsquo;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lsquo;全国安全用药月&rsquo;活动。

3.【法律】《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mdash;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5号)三(七)4.建设科普宣传体系。实施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培育食品药品科普及法制宣传示范基地,建设覆盖食品药品安全主要知识门类的科普知识库,开发移动化、可视化、全媒体交流载体。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公民普法、科普宣传、职业教育和学生课堂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主题活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互动性。

县级层面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县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县级层面“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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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处理

3700002072003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1号)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转办、移送等工作。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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