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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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交通运营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莒南县交通局 打印

1.问:出租汽车没有办理经营手续从事黑出租经营,交通部门如何处罚?

答:传统意义上的出租汽车,现在称为巡游出租汽车。根据201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依据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取得原许可机关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非法营运投诉有哪些事项?

答:(1)有明确具体的投诉对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投诉需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如视频资料等。(3)不予受理的情况: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3、问: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投诉有哪些事项?

答:(一)有明确具体的投诉对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投诉需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如视频资料、原始票证等。

(三)不予受理的情况:第一类:交通秩序、道路限行、路面超限超载治理等不属于交通执法权限。第二类: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4.问:乘客乘坐出租车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乘客乘坐出租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5、问: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6、问:出租车服务不文明投诉有哪些受理事项?

答:(一)乘客打车时驾驶员不使用行业文明服务用语或态度蛮横事实清楚,要求给予调查处理。

(二)投诉需提供的资料:音频、视频、证人证言、机打发票等资料原件。

7、问: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8.问:个人的私家车欲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不办理手续会怎样处罚?

答: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牌且车籍地在许可区域范围内;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其他县区可以根据各自实际,确定车辆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协议。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新车为机动车合格证)及复印件,本人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新车为机动车合格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与车辆相对应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四)车辆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

第十三条 市或县区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材料、勘验车辆,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满或有效期未满终止营运,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网约车车辆转让,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四)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出租客运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依据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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